第⼆例⼀樣是轉彎⾞未讓直⾏⾞
⾞禍當時直⾏⾞因為是機⾞撞上轉彎的汽⾞
所以機⾞(我⽅)有摔出受傷。
對⽅做筆錄時,堅稱我⽅跨越⾞道衝撞他
電話溝通時,也直指我⽅跨道撞上。
要求
我⽅全責,提出汽⾞修理費要⼗多萬......
但,當提出我⽅⾏⾞紀錄器後,明顯看出 他才剛打完⽅向燈就左轉,
並未注意我⽅⾞⼦已經靠近,我⽅是因為無法閃避只好左閃但依舊來不及撞上。
後來此案因為雙⽅都有買第三責任險,經雙⽅各獲得賠償結案。
對⽅償⾦額我知道確定不⾜以⽀付維修費,
因為肇責⽐例對⽅明顯較⾼。
此案若沒⾏⾞紀錄器,以對⽅堅稱我⽅是 跨越對向⾞道撞上。
只怕調解會上不是ㄧ次兩次 (對⽅⾮常不理性) 可以結案。
但證據會說話!
所以⼀次電話溝通就結案!
⾏⾞紀錄裝起來
不是只有汽⾞。連機⾞都很重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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